日前,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下得以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吕某获得所属公司一次性支付的35000元经济补助金。
可是由于错过工伤认定的有效期,一桩简单的工伤索赔案,弄的是一波三折。
工伤未及时认定,索赔受阻
吕某是我市一知名公司营销员。2004年9月18日,在为公司宣传业务时,不慎摔入下水道,致左臂受伤。吕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公司支付。
公司在吕某受伤后的30日内未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吕某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也未提出申请。吕某出院后就工伤待遇问题与公司多次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2008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工伤认定依法应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吕某的起诉。吕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法官调解,双方和解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其所在企业应及时为吕某申请工伤认定;吕某在公司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也应在吕某受伤后的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吕某和其所在的公司均未提出,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有效期。
为妥善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充分保护劳动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主审本案的合议庭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另辟蹊径,尝试着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调解本案。
庭审中,审判长从情、理、法不同角度,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劝导企业对职工要体现人文关怀,双方当庭表示同意调解。休庭后,主审法官又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吕某经济补助金35000元。法官的倾情调解,使得一场搁置不下的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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