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作为公民遭受人身伤害时,您有权向加害者要求赔偿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医疗费用;
第二种是住院伙食补贴费用;
第三种是营养费用;
接下来有租床铺使用费用;
然后还可能涉及到后期治疗费用;
当然还有可能产生误工费用;
为了照顾受伤者而需要支付护理费用;
以及学习和工作所需的交通费用;
甚至包括住宿费用在内;
对于某些伤势严重者,还可能获赔残疾赔偿金;
此外还有残疾辅助器材费用;以及鉴定费用等。
那么对于被抚养的人来说,他们也需要得到自己应得的生活费;同时他们的医疗康复费用也必须由加害人负责。
总的来说,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都应该得到合理的赔偿。
其次,若您因突发的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您的亲属有权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赔偿各种相关费用,其中包括:
包括但不仅限于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为处理您身后事所花费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停尸费;家人在这个过程中因为照顾您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当然也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后还要加上所有因为您离世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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