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通损失可以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损害有有形损害和无形损害,其中有形损害包括两大类:一是造成人身伤亡;二是造成财产损失。其中无形损害是指精神损害。这些损害所造成的损失都是肇事人应当进行赔偿的。
(1)财物损害的赔偿。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当事人财物受损,如交通工具、设施或者其他一些物品,可能局部受损,也可能完全毁坏无法修复,甚至于灭失。对于加害方来说,这是必须作出赔偿的。
(2)人身伤害的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或者死亡,使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尽管身体本身的损伤不能用金钱衡量,但由此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如抢救、医疗、护理、因事故伤害造成劳动收入的减少等,还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3)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事实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这种伤亡并不止于身体的伤痛,尤其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难以弥补的。所以在交通事故的索赔中,受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取得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是完全合理的。
车祸赔偿需要哪些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包括:
(一)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二)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责任的证人证言及有关物证等。
(三)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或法医鉴定结论。
(四)医疗费单据、交通住宿费凭证等证明材料。
(五)误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误工天数和误工费数额。
(六)残疾者应提供伤残评定结论,需要配备残疾用具的应出具医院证明。
(七)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该被抚养人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证明材料。
(八)财物直接损失,如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建筑等的修复或折价费用等证明材料。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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