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7-03 01:40:11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上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规定如下:

1、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2、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3、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4、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延长留置时间;

5、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6、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协助。

监察机关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留置期间不可以会见律师。留置是指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以及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情形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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