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一般留置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检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决定的主体是监察机关领导人员。
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多长时间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决定的主体是谁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决定的主体是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三、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区别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第二,行使权利不同。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第三,法律依据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法律依据是监察法;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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