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留置措施应当由检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且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报批准。监察机关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一、监察机关留置措施应当由什么决定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监察机关留置时间不得超过多久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等等。
三、什么情况下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有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n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n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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