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控制制度中的采购科室职责
时间:2023-07-04 11:01:35 4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采购科室职责:(一)编制本科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二)负责本科室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三)答复本科室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四)办理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申诉制度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公开招标方式为基础,以申诉制度为保障,三位一体构成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架构。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制度设定公开的采购程序,增加采购的透明度,使采购活动在社会的监督之下进行,从而消除采购活动中的各种弊端。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是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前提条件,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又体现了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化和实现。但是,公开招标采购不是政府采购的唯一方式,政府采购还存在其他的方式,而且政府采购制度对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政府在进行采购时既不得随意变更采购的方式。也不得任意改变具体的采购程序。这些制度能否落实以及落实的程度如何,还必须通过供应商申诉制度来保障。

申诉制度是投诉有关招标、评标和决标争议事项的程序性规定。在政府采购中的招标阶段,常因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材料规格、投标保证金等招标事项发生争议。由于招标采购是政府的民事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供应商不能对投标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且由于供应商与采购机关之间没有任何契约关系,因而缺乏民事请求权的基础,即使有争议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下,供应商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法院受理其认为的争议。为了给供应商一个救济途径,也为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应该有一个客观、公正的机构处理供应商的投诉。

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受理供应商申诉、调解纠纷的机构,规定了申诉的期限、条件、方式、程序以及对申诉处理的期限、效力等。例如,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异议和申诉的内容、限制和期限,以及提出异议的方式、对象和程序,并设立了受理申诉和异议的机构。台湾地区采取了两次申诉、一次复议制度,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注:台湾规定,申诉人必须先向招标机关提出异议,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再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诉。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调解方案,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调解方案不服的,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调解不成立;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调解成立。)台湾的政府采购法为保护供应商的权益,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申诉制度,着眼于保护供应商的利益,从而使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制度落到实处。台湾地区采用这种申诉制度,其根源在于分散采购模式以及人们的守法意识,如不加强对采购的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则难以建立起来。但是,台湾的申诉程序过于繁琐,加大了政府采购成本。

韩国的申诉制度与台湾形成鲜明的对比。(注:韩国在财政经济部设立纠纷调解委员会,由8名中央政府部门司局级官员和6名财政经济部任命的教授、律师或者政府采购专家组成,其中政府官员的成员每年由各个中央政府部门选派,非政府官员的成员任期2年,但可以连任。《政府采购法》规定,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50天内进行调查并作出调解决定。如果在15天内,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未对调解决定提出异议的,则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必要时,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中止政府采购或者授予政府采购合同,直到作出调解决定。)韩国的纠纷调解机构由政府官员和非政府官员组成;政府官员任期两年,不得连任;非政府官员任期两年,可以连任。这样做保证了工作的连续性,避免由于人员的全部更换而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纠纷调解机构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使纠纷调解机构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从而确保了调解决定的严肃性,为采购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总的来说,韩国的政府采购申诉制度适合政府采购活动的特点,申诉程序简单,便于对政府采购异议的处理,既保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从而保障了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

从现阶段国内各地的立法来看,政府采购制度中有关供应商的申诉制度尚不健全。广东、安徽、深圳等地没有对政府采购的投诉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财政部的草案稿和上海的办法虽规定了申诉制度,但仍有待于完善。财政部的草案稿将采购委员会对纠纷的裁决定性为行政行为,导致繁琐的复议和诉讼程序。(注:《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第七章规定,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关提出质疑,采购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机关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委员会投诉,采购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的事项作出行政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供应商和采购机关。供应商对采购委员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上海的办法规定了投诉的受理机构,但没有进一步规定申诉的限制、期限、如何审查以及审查的效力。(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异议的,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一)招标文件的内容;(二)招标文件后续说明、变更或者补充;(三)招标方式、开标、决标;(四)有损于供应商自身利益的其他情形。招标中介机构认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的行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政府采购的立法不仅要设立申诉受理机构,而且还应规定受理申诉的具体程序以及申诉受理的结果。为确保申诉受理结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应当设立独立的政府采购申诉受理机构,使管理机构与申诉受理机构相分离,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制约机制。公正独立的政府采购申诉受理机构和具体明确的申诉受理程序,可以确保公正、快速、及时地处理政府采购中发生的申诉。

一项成熟的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特别在它的启动阶段,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并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立法,同时也一定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以建立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政府采购制度。

郑云瑞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第九条采购科室职责(一)编制本科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二)负责本科室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三)答复本科室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四)办理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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