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以下类型物业不得作为租赁标的进行出租:
首先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的住宅或商业建筑;
其次,经司法机构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以裁决、决定等方式判定为需查封或其他形式予以房地产权限制者;
再者,房产所有人对共有房屋的租赁未能获得共同产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
此外,当权属存在争议时,亦无法进行出租交易;
至于那些违章建筑,自然也在禁租范围之内;
而那些不符合防火、防灾等各类安全规范的房屋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方面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标准条件的物业同样不能进行出租;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依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予视为禁止出租的情形。
以下两种情况的房屋租赁关系将被认定为无效:
第一种就是出租方所提供的租赁房屋没有获取政府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建设过程并未严格按照该许可证所载内容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会被判为无效;
第二类则涉及无证搭建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扩建的临时建筑物,与承租人达成的租赁协议同样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变得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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