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是每一个人都要关注的问题,更是一个核中之核的问题。
在我们国家,有学者认为:一般案件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应当和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具有不同的层次,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也就是说,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比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为严格。有学者主张宜将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而将对事实没有任何解释余地作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有学者主张: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可以是略低的明确证据的证明;在适用死刑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则应该是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很明显,这些观点都主张对于死刑案件应当适用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能笼统地主张其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应当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死刑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应当采取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同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则应当采用更高的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需要指出的是,证明标准作用的发挥需要相关的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的支持,否则,单纯的提高证明标准是无法起到预想的作用的。并且,提高死刑量刑的证明标准只是众多通过正当程序规制死刑的策略之一,通过具体可行的程序设计来规制死刑案件也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与会专家认为,鉴于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是我们探讨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内在动因,而近几年来浮出水面的冤案(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湖南的滕兴善杀人案、河北石家庄的聂树斌杀人案和唐山的李久明杀人案、云南的王树红杀人案等)是我们探讨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直接动因。所以,我们除了要研究普通刑事案件与死刑案件之间证明标准的不同,还要探讨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如对故意和明知的推定应为什么标准)、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如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不同)、程序事实的证明标准(如回避事实、耽误诉讼期限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影响执行程序的事实)、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于是,有学者基于提高标准的考虑,从正向、逆向两个方面详细论证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证明标准的科学建构。应当说,这是有意义的科研成果,更是有责任和使命含量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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