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均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已领取区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存折(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学生)。
(二)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含在亲属家庭托养、寄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农村“五保”学生)。
(三)属于城镇“三无”救济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含在亲属家庭托养、寄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城镇“三无”学生)。
(四)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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