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登记的不予注销
时间:2023-06-08 22:52:10 2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对外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注销工作的通知》,已经办理商品房合同初始登记的,房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拥有两套及以上房屋产权的,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注销手续。该《通知》从4月1日起实施。

要点1

合同已登记的不予注销

撤销和变更原有商品房合同成为投机性炒房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操作方式。为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市房管局3月21日出台通知,对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做出具体规范,

根据该通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的注销分为直接注销、审查注销和不予注销三种情形。

直系亲属间变更买受人姓名的;经法院裁定或仲裁调解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死亡的;因买受人资格问题而解除保障性住房合同的;买卖双方同意在同一项目内调整合同标的物的;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等情形,可办理直接注销手续。

因出国留学、到外地定居、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符合购房合同中有关解除合同约定条款的;合同条款信息录入有误的;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的;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同套商品房,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等情形,可以办理审查注销手续。

如果符合办理直接注销或审查注销的情形,但房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拥有2套及以上房屋产权(含已合同备案的房屋)的;已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初始登记的,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要点2

中介不得受理预购房转让业务

按照规定,直接办理合同备案信息注销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审查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所退房源在郑州市房地产网电子楼盘表上同步公示,开发企业需公开销售所退房源。

《通知》明确指出,商品房买受人不得将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预购商品房转让委托代理业务,不得向购房人提供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买受人要求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的申请要进行确认,不得以非正当理由申请合同备案信息注销,不得收取相关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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