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的责任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地产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所有权;
2、房屋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卖方和买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如果中介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明知卖方不是产权人本人或合法代理人,介绍给买方,给买方造成损失,中介应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房屋中介
我在青岛长山路租了个房子,到今年2月30号到期。到期时我去退押金,你猜怎么着,中介居然说屋子里这坏了那坏了,就是不退给当时租房时的600元押金,我是一个外地打工的,青岛本地人这不能这魔欺负人啊!!中介地址在长山路和桓台路交叉口!大家请注意啊!!!!我现在该怎么办??
律师:
押金一般是交给房东的,房子到期房东去交接,会查看你对房子的使用情况,有没有用坏他家的东西,这个行为倒是正常。可能你住的这家房东比较仔细或者说比较吹毛求疵,明明不要紧的小损伤也非让你赔。也可能他就是那种人,想方设法扣你押金就找借口。所以租房子也要看看房东人好不好也是有道理的。中介就是帮着房东传话罢了,押金他是自己扣不下的。
其实很多珍惜自己家房子的房东是不太愿意租给打工者的,因为他们租房子一般用东西不仔细。
如果押金真的要不回来了,你就使点坏解解气。不过最好别这样,先交涉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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