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
目前一些学校为了减轻自己管理上的负担,不负责任地把那些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推出校门,或者对旷课、逃学、中途辍学的学生听之任之,使得这部分学生流入社会无人管理,这不仅使这些学生丢失了受教育的权利,而且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压力,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从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正如一位老师所说:如果学校都不能接受、改变一个问题孩子,那不是这个孩子的耻辱,而是学校的耻辱。这就要求学校要端正办学方向,正确对待那些后进生,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坚持学习。对严重扰乱学校秩序、损害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学生确实需要给予开除处分时,要特别慎重,反复研究,严格掌握标准,履行相应的程序,并且学校对处分学生要建立一套比较科学的规范的听证制度,使受处分的学生有机会提出自己辩解和主张。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上述案例中,教师歧视差生,劝其退学,是对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的侵犯,实质上是变相开除学生,是违法的。
二、不得侵犯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
未成年人到学校不仅仅是为了学习,还为了实现其快乐和健康成长,以实现未成年时期的幸福和终生的最大幸福。“童年有其本身的价值,童年时光并不是只用来为其长大提供训练。”过去人们常说,小孩应该天天刻苦学习,为长大以后的快乐生活做准备,这种提法是不对的,小孩的生活也应该快乐,至少在学习和体育锻炼之外,应该有娱乐的时间。基于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对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做了规定,即“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三、保护未成年人的“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心理健康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没有强健的体魄,难以带来正常的发展,但若没有健康的心理也难以形成完善的人格。它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对我们的国家发展、民族的进步更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中小学生因心理障碍产生的过激行为如自杀、杀人等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这些极端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他们的心理素质有很大关系。在过去应试教育的影响下,许多学校重视学生智力培养,而忽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不仅是“身”的保护,更多的是“心”的问题。为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减少中小学生极端行为的发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增加规定了心理健康辅导的内容,即“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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