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决定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等的依据。
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4、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一、公务员考核的方法
1、群众考核。公务员考核要坚持领导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突出群众性。将与被考核对象工作、生活联系较密切,较知情的上级、同级、下级和基层群众,尤其是服务对象作为考核主体,通过多样化,多层次的考核方式,形成对公务员的上下左右立体式的考核。
2、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可为定期考核积累材料,提供情况,有助于全面客观地评价公务员。平时考核可由出勤、参加集体活动及义务劳动的记录,旷工、外出和下基层调研是否存在以考察名义游山玩水,以及农牧民、居民点名上访损害群众利益等情况为年终小结和定期考核的依据,这样对每位公务员平时工作有一个客观的评价,真正做到考之有据。
二、公务员考核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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