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历来是存在偷税、逃税问题较多的地方。委托方和受托方常出现下列问题:
(1)自制应税消费品,或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如受托方自备材料,或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再给委托方加工产品的情况,当作委托加工产品进行核算。
(2)委托方为多揽业务,故意将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记作非应税消费品,不履行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帮助委托方逃避纳税。
(3)委托、受托双方合谋,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不代收消费税税款。然后委托方再以支付加工费的名义,将少缴的税款分给受托方一部分。
(4)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在账上不作任何反映和记录,将代收的消费税税款转入小金库,侵吞国家的税款。
对上述问题的稽查应从委托方和受托方两方面着手,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受托方的稽查。首先,判定委托加工业务的合法性。特别注意下列情况不得视为委托加工业务:一是受托方提供原材料;二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三是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上述业务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都应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其稽查方法是:
①审查委托加工合同,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簿及有关材料明细账,查明材料来源、用途及有关情况。
②将原材料明细账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结合有关会计凭证相对照,查明企业对外销售原材料的去向,看销售的原材料卖给了哪个单位或个人,是谁支付的原材料款项;然后稽查产品销售收入——工业性劳务收人明细账及有关会计凭证,看企业为哪个单位或个人加工了产品,如果销售材料的对象和委托加工的对象是一致的就有可能是虚假的委托加工业务,应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③将原材料明细账和生产成本明细账与有关会计凭证对照,看接受加工业务有无从本企业直接领用原材料的行为;将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委托加工业务与有关付款凭证相对照,看企业有无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进行加工的行为。
其次,稽查产成品——代制品和产品销售收入——工业性劳务收入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发生时间,并核对企业收取加工费时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查清委托方提货时间。
第三,稽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及应收应付款明细账,看有无将加工业务收入隐匿在其中,未申报纳税。特别注意企业是否将代缴的税款挂在往来结算账户而迟迟不交或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等现象。
最后,审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贷方、借方发生额,核实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了税款,是否及时将代收税款解缴国库。如没代收代缴,则应由受托方补缴或给予一定处罚。
(2)对委托方的稽查。首先,稽查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和生产成本明细账,查明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直接用于销售还是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次,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则稽查时应重点审核委托加工产品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看加工商品的成本是否包含了消费税税金。如果加工商品成本中没有消费税金一项,则说明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应令其补缴。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则稽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借方明细账,看是否已代收代缴消费税金。
(3)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稽查,还要特别注意,受托、委托双方通谋,采取发料、收回商品,发生加工业务和收取加工费不作账务处理,偷逃消费税税款的情况。对这类现象稽查的主要办法是:经常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随时掌握企业加工业务或委托加工产品的发生隋况,然后再有针对性地稽查有关账户,看企业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对委托企业要经常注意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判明企业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产品的业务。对受托方则要了解其是否具备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能力,深入车间了解有无对外加工的业务发生。在掌握情况的条件下,再有的放失地稽查账簿记录,查清落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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