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凭证保管期限
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如发票。
2.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二、销毁会计凭证罪立案标准
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应当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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