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个人有工作的情况下,工作第一年以基本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以后的基数是上年缴费合计的平均数。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按照缴存基数来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月平均工资总额=年度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绩效)、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口径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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