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将全面上调。
筹资标准如下: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44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9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18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8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1000元/人·年。
上述筹资标准从2013居民医保年度起执行。
关于补收2013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尊敬的广州市城镇居民: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38号)要求和工作总体安排,请未按照政策调整后的缴费标准办理差额缴费手续的参保居民(含已缴差额部分尚欠原标准缴费的),于2013年11月30日前到我市以下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截止2013年11月30日仍未按照政策调整后办理原标准及差额缴费手续的参保居民,根据有关规定将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3年11月30日之后(不含2013年11月30日)补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的,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感谢您的支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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