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3)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未成年子女;4)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二、办理材料
真实合法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
真实合法,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真实合法,18周岁以下免交。
真实合法
真实合法
申请人携带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真实合法。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交。
1.照片规格为48X33mm;2.需要提供六张照片(三张贴表、三张备用)
提供照片有效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汕尾市公安局
五、办理时限
3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无?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3]16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公安机关办理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250元;补办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500元。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2000年)
第五条五、受理、审批权限。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申请,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第四项、第五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第一项、第二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三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人民政府台办后报公安部审批;第四项申请,由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五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台办或统战部报国务院台办或中央统战部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办理。
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处和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受理的申请,应将有关的申请材料和相应证明转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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