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合协议离婚的情形:1、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不一致的;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4、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哪些情形不适宜协议离婚
如下情形不适宜协议离婚:
(1)事实婚姻,或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不愿意补办结婚证的;
(2)夫妻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5)不适宜协议离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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