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在满五年的条件下可以过户。经济适用房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其转让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
一、武汉市购房落户政策新政
一、申请条件
1、购买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商品房落户武汉在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购买商品房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注:商品房系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
2、购买新城区商品房落户武汉在新城区购买商品房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注:商品房系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
二、申请材料:1.《申报户口登记表(房屋登记类)》(必须)2.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必须)3.拟落户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必须)4.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及房屋权属凭证(必须)5.随迁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凭证(必须)6.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三、申请费用:免费
四、办理时限:约9个工作日
二、国家两限房是否可以买卖
国家两限房一般可以买卖,但是必须满足限制条件,一般五年内不得转让。《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三、单位集资房要怎么才能上市买卖
单位集资房可以上市买卖的时间是:满5年取得完全产权。单位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5年内不得交易,交易时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的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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