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经过向其进行正式书面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3个月)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请求开发商承担因逾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但这并不影响购房者在银行的按揭贷款,仍需按照原定计划继续偿还贷款本息。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同时办理与银行的贷款解约手续,但在此之前,必须先将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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