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指按照国家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安排的住宅。
国家统一下达计划,土地使用一般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各种批准收费,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具有经济性、保障性和实用性三个显著特点。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的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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