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购买房屋时所签署的买卖协议中,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之间的差额,应处于以下范围内:即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百分之三(3%),在此范围内,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若差值超过了百分之三(3%),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该份合同,但并不退还已支付的房款。若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且差值在百分之三(3%)以内,则超出部分的费用将由买方自行承担;若差值超过了百分之三(3%),则超出部分的费用将由卖方负责承担。反之,若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且差值在负百分之三(3%)以内,则不足部分的房款及相应的利息将由卖方予以返还;若差值超过了负百分之三(3%),则超出部分的房款及相应的利息将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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