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8:51:36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证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字函字[1996]第1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转发各有关单位。第一条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是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机构。第四条企业应当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外汇局申请外汇登记。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1。设立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3.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同、章程;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在外汇登记地登记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和在境内外其他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外汇登记。第五条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的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第六条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外汇登记证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开户通知书,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注明开户银行名称、币种、账号、账户性质和开户日期,并加盖银行印章。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每年对外汇登记证进行一次年检。外汇登记证有效期一年。第八条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转让、增资、合并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换发外汇登记证。第九条企业经营期满或者因故终止经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外汇局注销外汇登记证,交还外汇登记证,注销其开立的外汇账户。第十条企业遗失外汇登记证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经外汇局核实的,可以补发。第十一条企业外汇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变卖。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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