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区公有住房承租权允许有偿转让
时间:2023-08-12 08:50:34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昨天市房管局出台《无锡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从7月15日起,无锡市区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将允许有偿转让。在转让时,原承租人要向房产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成交价格20%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收益金。

据不完全统计,无锡市区原公有住房中尚有20%没有参加房改。长期以来,由于使用权房屋不能上市交易,一些有需求的市民常常私下交易,造成市场混乱。此次出台的规定对充分发挥公有住房使用效率,盘活存量房产,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

《暂行规定》要求,承租人须经出租人同意,通过获得经济补偿将自己承租的公房承租权按规定程序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有偿转让承租权:承租人无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证件的;承租人无他处住房或转让后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承租房屋属于国家经租改造房、国家代管房产的;有房屋租赁纠纷或共同利益关系人持有异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修复、赔偿的。

同时,受让人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市房管局相关人员解释说,受让的公房承租权不计入受让人的实物分房面积,受让人同样可以参加单位的货币分房,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参加房改购房。

此外,如果公房承租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公房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同时,转让的公房承租权两户并租(住)的,如生活间合用的老公房,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户或同户其他使用人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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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程序

根据规定,承租人在承租权转让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与该承租权有共同利益关系人签字同意的转让书面申请,经公证部门公证,并如实申报转让价格,填写《公有住房承租转让审批表》。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协议》,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区房管局提交原《房地产租赁契约》、《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审批表》、当月缴纳租金的票据、共同利益关系人签字同意的公证书、转让人他处住房有效证件、转让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等资料。

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1、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2、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4、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文中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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