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对各镇(街道、区)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的新农合工作进行考核。市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组织每半年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通报;市合管办要定期向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市、镇(街道)合管办采取不同形式公布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镇(街道、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要健全各种监管机制,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加强对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管。各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新农合管委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基金收支情况。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栏,定期公示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监察、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要组成联合审计组,对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通报。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235号省政府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
2、贪污、挪用、截留新农合基金或经费的;
3、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4、不及时上缴农民参合资金的;
5、不及时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影响参合农民补偿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机构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责任人承担基金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乱检查、滥用药、乱收费等增加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的;
2、不严格执行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3、伪造病历等医疗文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收费票据的;
4、不严格审核参合农民身份和补偿费用,造成基金违规支出的;
5、把门诊费用变通为住院费用进行补偿,或把不予补偿的药品、诊疗费用转换成可补偿费用进行补偿的;
6、不接受、不配合新农合管理机构的督导检查的;
7、限制农民转诊或截留病人,导致农民就医、补偿权利受到侵害,造成农民上访、投诉,并影响恶劣的;
8、违反服务协议和新农合制度其他规定的。
(五)严禁转让、出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参合农民如有转让、出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给他人使用的,取消该户当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资格,收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追回已补偿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