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合农民应选择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常见病可就近在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要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对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患者应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外出务工的参合农民在输入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按市外医疗机构就诊规定回本市报销。对处于康复期的参合病人应积极转往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参合农民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就诊即报、出院即报。门诊费用须凭《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单据、处方等有关凭证报销;住院费用须凭《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住院资格审核表、单据等有关凭证报销。
(三)经批准转诊到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出院后须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住院单据、转诊证明等到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四)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一般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剩余的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医疗救助应在新农合补偿后,对剩余的费用再行补助。
(五)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前按当年度筹资总额的10%向市合管办预拨医药费用报销补偿周转金。
(六)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做好审核。查验《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做到人证相符。审核诊疗项目和所用药品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收费票据、住院病历等有关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不予补偿的项目和范围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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