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房地产估价机构股东责任是什么?
评估公司需要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1、《公司法》
第二百零七条
2、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3、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4、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评估范围
1、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挂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
2、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联营、兼并、合并、破产清算等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房地产估价;
3、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4、专业仲裁及司法诉讼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
5、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6、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7、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8、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9、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
10、房地产课税价格评估;
11、房地产保险评估;
12、其他目的的房地产评估。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
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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