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在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场合,不存在先诉抗辩权,主债务的履行期届至,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保证人主张履行保证债务。在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时,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就受到了侵害,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均开始起算。不过,这依然是立法论。作为解释论,仍应按照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纠纷。该规定将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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