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2009年成为了一家车轮厂的装卸工,工资计件算,每月能拿四五千。去年8月,在一次搬运车轮时,他脚盘被砸伤。住院养伤期间,工厂负责了全部医药费,但并未发放工资、生活费等。今年11月,他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
随后,工厂相关负责人说,这种情况下,他不适合再做装卸工,要他主动辞职,可以领到五个月的工资。如果不辞职,就领不到这笔钱。许先生对此很不解,毕竟是在工作中受的工伤,难道工厂就不能给换个岗位照顾下吗?
说法
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工伤后,企业除了医疗费用之外,还应及时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全额工资。停工留薪期满后,若未复工,企业还需支付员工每月的生活费,直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鉴定出来后,根据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许先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是最轻的一级,还具有劳动能力。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在聘用期内,个人要坚持工作的,企业必须为其安排工作。如果企业认为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为其安排其他岗位,工资参照该岗位工资。如果企业要辞退职工的,必须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许先生的工资水平及入厂时间算,这笔钱应有两万块左右。
如果许先生主动辞职,这笔钱企业就不用出了。因此,受工伤后,一般不主张职工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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