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受理投诉的范围: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保护权益举报: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
2、举报人是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和组织。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纠纷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2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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