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位于马来西亚的跨国公司通过其印度子公司销售在马来西亚生产的计算机。每台电脑的制造成本为500美元。马来西亚分配给其印度子公司的转让价格为600美元。印度子公司将电脑的零售价定为700美元,同时,销售成本为每台100美元。这样,印度子公司的销售利润为零,印度税务机关无法向其征税。对此,印度税务当局抗议该跨国公司打算以较轻的税负将其利润转移到马来西亚,该内部交易的转让价格应调整为500美元。然而,马来西亚税务当局不同意,并认为如果转让价格调整为500美元,这是成本价,将使马来西亚税务机关免税。然而,印度税务机关最终调整了该交易的转让定价,将印度子公司的应纳税利润调整为每台计算机100美元,并相应征收所得税。最初,该跨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的账面利润为100美元(转让价格600美元减去制造成本500美元),长期以来,当地税务机关一直对其征税。从整个公司集团的角度来看,其实际利润只有100美元,由印度和马来西亚的税务机关征税,导致双重征税。根据经合组织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当印度税务机关将转让定价降低100美元时,马来西亚税务机关也应在协商后将应税利润降低100美元,但事实上,这一规定是徒劳的,因为大多数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缺乏协商。因此,只有一个关联方降低了转让定价,没有其他国家相应地降低了定价,最终不能消除双重征税。<跨国公司的规划应考虑到各国的利益
>马来西亚和印度的税务机关,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往往导致相关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为了纠正转让定价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问题,经合组织于1979年发布了《转让定价指南》,并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正。其核心是要求税收征缴双方遵循公平贸易原则,转让定价应以可接受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在上述例子中,马来西亚的跨国公司通过税务规划将其所有利润留在马来西亚,这必然会引起印度税务当局的反对,从而使印度子公司受到严格的税务审计,最终调整其应纳税利润,导致双重征税。如果印度和马来西亚的企业在税收筹划中有一定的应税利润,不仅可以使两国合理分享税权,而且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因此,跨境交易的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在调整转让定价时也应充分考虑国家的利益,
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对相关国家合理分享税收和避免双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除美国外,各国应对转让定价的经验还不够成熟。大多数国家仍处于立法和修改法律的阶段,特别是在亚洲。韩国是亚洲第一个实施转让定价法规的国家。随后,日本和印度于2001年实施了该法,中国和泰国于2002年实施了该法,马来西亚于2003年7月实施了该法。虽然新加坡没有专门的转让定价法,其所得税法的某些章节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转让定价应遵循各国的法律法规
使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并将利润从高税收国家转移到低税收国家以避税是其中之一转让定价的重要“功能”。然而,除了税收优惠外,转让定价还有其他功能,例如在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时,必须遵循相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此外,转让定价文件应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给税务部门。首先,应根据当地情况向不同国家提交不同内容的文件。这是因为各国对跨境交易转让定价申报的税收规定和具体要求不同。因此,本文件的提交应符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以避免苛刻的税务审计。其次,提交的文件应包括:用图表说明企业集团内相关交易方的身份和相互关系;关联方的财产使用和风险假设分析;本集团对关联方的成本分担和利润分配方法;公司货物、财产和服务的说明;转让定价所采用的方法及其说明;集团公司之间的协议副本;各关联公司的财务和会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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