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不是工伤也可以做伤残鉴定,不过,不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不适用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一、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不同?
(一)确定的鉴定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一般在出院三个月后进行),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对于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其鉴定的期限也是不同的:
1、伤情鉴定(轻、重伤及轻微伤)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鉴定;
(2)遗留功能障碍的,如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行评定,一般在损伤后90天内进行。
2、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评残、工伤评残等)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二)提出鉴定的机关不同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鉴定可由当事人、用人单位、交通事故双方、公检法等送检部门申请,委托主体较宽泛。
(三)鉴定意义不同
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四)鉴定的标准依据不同
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而伤情鉴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五)使用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六)等级划分不同
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最常用的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有三个:(1)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简称“工伤标准”),适用于各种职工工伤事故的残疾评定;(2)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简称“交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残疾评定;(3)《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简称“伤残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以外的各种意外伤害案件的残疾评定。目前无国家统一标准。
我国所采用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是按照不同损害类型分别制定相关鉴定标准的办法。即伤残鉴定标准,是各自类型的民事案件的配套的医学标准。因此,若研究伤残评定标准,须对相关的法律渊源有所了解。
三、伤情鉴定的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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