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解释论中的新课题。
如前所述,网络犯罪管辖中最难以把握的就是如何界定犯罪地问题。网络犯罪必然发生在网络空间内,但网络空间是个抽象的虚拟空间,在涉及刑事管辖的问题时,网络空间没有任何意义。要追究某种网络犯罪,必须确定这种犯罪在何地发生或其结果发生在何地,才能确定由哪个地区或国家来行使管辖权。传统刑法理论中对犯罪地没有太多争议,发生地和结果地都不难确定,争议往往在于确定犯罪地后的管辖冲突问题。但在网络犯罪中,要确定犯罪地本身就是个难题。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对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及犯罪结果发生地做合理的解释,而非寻求另外的标准试图解决管辖冲突。行为、结果本身就是很广义的概念,网络犯罪也是一种行为,如何理解这种特殊行为及如何确定这种行为对管辖最有意义的地点是对行为的解释问题。因此,必须要结合网络专业知识来确定网络犯罪的犯罪地。一种网络犯罪是许多行为的结合、结果也会涉及很多地方,在这种复杂的行为中其中必有一个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危害结果的产生有最密切的联系。所以,网络犯罪的出现要求刑法解释要结合跨专业知识才能解决相关问题。
(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性。
在全球化的今天,法律的发展也趋于世界一体化。虽然不可能有一部能统一全球的法典,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法律必须面对各种冲突的解决和协调问题。网络犯罪的国际化带来的不仅是管辖冲突问题,还有对犯罪的界定等刑法基本问题。就目前的国际国内条件来看,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提出解决方案,因为这是国际问题,不是某一国的法典所能解决的。因此,加强国际合作是解决国际化犯罪各种问题的必需途径。犯罪的管辖问题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只有在相互协作的基础上才能共同制定一个最合理的、最能够为各国接受的规则来解决这些冲突。虽然现在各国已经重视这个问题,并制定了许多国际公约,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对国际刑法学的研究仍然是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就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问题而言,最合理的途径还是在于努力促进国际司法合作,以解决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参考文献:
[1][美]Thomasj.Smedinghoff.网络法律[M].[台]张台先,陈月菁译.台北:美商艾迪生维斯理和儒林图书公司合作出版,1999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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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高岳:《电脑犯罪》[J].法学丛刊(台北),1996年版,第17页。
[4]佴澎:《论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定》,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1期。
如何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
1、根据网址确定犯罪管辖权
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在侦办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网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进而确定地域管辖权。
2、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虽然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同样,这对于此类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犯罪行为地较难确定的问题,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3、根据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对行为人通过侵入、修改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手段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地。对于那些利用远程登录等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修改金融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财产等网络犯罪案件,由于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要空间之一,故这些地点可以被视为犯罪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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