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和医疗侵权是两次侵权,既不同于共同侵权,也不同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而是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损益相抵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而不是为了减轻加害人本应承担的责任,在两个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并存的情况下,某一次侵权的受益与另一次侵权的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该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根据举证责任的承担,由医院就各种赔偿费用的具体构成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更好的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一、损益相抵原则
(一)什么是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二)损益相抵原则构成要件
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是适用损益相抵的前提性要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尚未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一些所得利益,自然就不构成损益相抵,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2、违约行为造成损害和收益,也即违约行为不但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而且还为受害方带来了收益,损害和收益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和收益都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因为受损害而受有利益,义务人便无主张损益相抵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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