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对协议内容提出反悔
时间:2024-08-07 06:04:28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当事人相互协商并决定离婚之后,他们可以有权选择是否反悔。

从婚姻登记机构接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当天算起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如有任何一方选择不再坚持离婚,则可向该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除此之外,当上述规定的时限结束后的另一个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双方都应主动前往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证书的申领;

若未能按时申请,将被视为主动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双方需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接着,二人需亲自去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

第三点是等待至少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最后,双方要共同前往申请发放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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