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是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的,即对于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未形成不利影响。
一、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主体
公司会计账簿属于公司的内部文件,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并不限定股东的股权份额,也即小股东也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并非任意的股东都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只有在满足一定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小股东想帮员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基于其享有的知情权,小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鉴于其出于正当合法的目的,企业应在该股东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若拒绝查阅,须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
1、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且说明查阅理由;
2、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
3、股东的查阅行为不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股东知情权的相关修订内容是什么?
1、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与修订前的内容相比较,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修改后的内容能够使股东更广泛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更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事务的监督。
2、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上述文件的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样有利于克服仅仅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文件所带来的诸如不能更全面、精确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弊端,从而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3、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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