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的责任是缔约过失吗
合同无效的责任不一定是缔约过失。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如假借订立合同、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等,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时效
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有: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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