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处理方式为:如果对方有过错的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其赔偿因缔约而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现实损失也包括合理信赖利益;如果无过错可以双方协商之后和平解决。
由于疏忽造成买卖合同无效,进而造成的损失理应各方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民法典的基本理论,合同无效的,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又称固有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实际损失、费用以及可预见的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三、房屋买卖无效前的抵押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无效前的抵押在合同无效之后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是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房屋抵押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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