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补贴对象
1.企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2.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二、宁波购房补贴需要什么条件
1.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补助内容为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其中安家补助的额度在15~800万不等。购房补贴则主要为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并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分别给予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0%,最高20~60万元的购房补贴。(引进前在甬购房,无法享受购房补贴)。
2.对于第二类基础人才而言,可享受在甬首次购房补贴。补贴额度延续《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政策,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3.对于新引进应届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而言,可享受生活安居补助。即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对于自主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精英人才,则可享受人才奖励。奖励额度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青年留学归国人才来说,在甬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情况下,可享受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额度。
三、与住房公积金的区别
1、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
2、单位用于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相同。这两种资金的来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划转,不足部门区分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或列支成本费用。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住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的,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同的。职工的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同的。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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