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
离婚案件应慎用公告送达
一、离婚案件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变更,影响到家庭及社会的稳定。
二、公告送达不利于法院查清事实。因为被告很难从有关报纸上得知公告事项,所以更谈不上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而法院一般是依原告单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所以其权利容易受到损害。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被告一旦对结果不满意,容易引起事端,甚至认为审判不公,四处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从审判实践中来看,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公告送达方式的特殊性,使公告离婚案件在缺席审理时存在诸多困难。
因此,为妥善处理公告离婚案件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同属离婚公告送达案件,有些案件被送达人并非完全不知其所踪,可以根据起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确定被送达人所在的大致范围,然后通过在当地最具影响力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登载公告,以实现告知当事人的目的。
二、对外出务工人员无法通知到的,除采用登报形式外,还可在其家乡所在地进行公告,并应送一份公告给被告直系亲属,以期望通过其亲朋好友及时传达给当事人相关诉讼信息,实现告知目的。
三、对于下落不明时间不长,比如一年以内,或过年过节会回家只是暂时联系不上等情形的,尽量多做原告工作,劝其待被告出现再起诉或想办法联系被告人。
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电台的形式进行公告送达,以充分实现公告送达“公之于众,告之天下”的效果,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服务社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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