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被侵犯:
表面上是不服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引发的争议,实质上就是认为被告乙县人民政府的登记行为侵犯原告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这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而导致的纷争。此类纷争应先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任何村委提供的非法律性的措施都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法院行政诉讼审查范畴,但在很多时候,侵犯人不服被侵犯者对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实质上是认为被告对第三人的登记行为侵犯被侵犯者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这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而导致的纷争。此类纷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应先依法提请复议,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前有个复议前置的程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的规定。
相关规定:
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坚持标本兼治。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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