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乃是指在缔结合同之前预先约定,旨在免除或者限缩某一方当事人于将来应承担的责任的合同条款。
然而,若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免责条款将被依法视为无效:
1.显失公平的此类条款无效;
2.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与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只要其涉嫌损害国家、群体或第三者的权益,均为无效条款。
另外,如果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施加欺诈、威胁、恶意串通,甚至借由合法形式遮蔽不当意图而设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同样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这样的规定亦为无效;
3.对于格式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倘若未能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明确提醒并详细阐述相关内容,那么这样的条款也将被宣告无效;
4.针对涉及对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其效力将被认定为无效;
5.倘若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行为、重大失误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则同样被视作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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