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已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交通部颁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港口法》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港的实际,将对现有港口企业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请各港口企业按照《规定》和《关于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要求,备齐相关资料递交市港口局,进行经营许可申请。市港口局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上海市港口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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