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随着港口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段时期以来,我港有些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已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或企业名称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关的变更手续,但却没有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我局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变更。为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的变更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资产归属产生变更,使其经营主体名称产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经营主体名称没有变更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经营主体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都未变更的,不需办理任何变更手续。
二、在本通知发出之前,已向我局领取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单位,在未向我局办理任何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已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等,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我局补办相关手续。越期不办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今后,凡涉及港口经营许可变更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事先向我局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港口行政许可是国家为了更好地管理港口,保证港口安全运行,促进港口健康有序发展而设立的行政管理手段。希望各相关单位都能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经营,共同创造厦门港口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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