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期限届满还会继续收监吗
时间:2023-05-06 00:30:13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外执行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是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等情况)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果在执行期间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也需要及时进行收监。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最高法新规明确暂予监外执行标准

如何评定罪犯自理能力?

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等

上述《标准》共分为范围、术语和定义、总则、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附录A(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基准和方法)、附录B(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对照表)等六部分。

该《标准》起草所参照的考量标准与目前WHO最新公布《国际功能分类》有关“自理”的标准一致,从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和自主行动)等四方面来综合评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譬如,《标准》对于“进食”一项的自理范围明确为“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再如,“大、小便”则包括“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排尿。用厕包括:(a)蹲(坐)起;(b)拭净;(c)冲洗(倒掉);(d)整理衣裤”。

标准同时明确了智力残疾二级以上,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或失认等30项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

对于《标准》出台的意义,细化、明确了对罪犯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判的各项鉴别衡量指标,提供了具体的鉴别标准和规范的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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