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
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哺乳期监外执行期满是否会继续收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收监执行。
一、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判拘役
法院判拘役,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收监,会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犯罪判刑后怎么处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犯罪被判刑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另外,对于申请监外执行的人员,需要注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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