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跟据自己的义务来确定责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的,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等。
一、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吗?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保管凭证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三、在超市购物把物品放在存储柜可以视为保管吗
超市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视为保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因此,超市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的,视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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