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建筑施工企业擅自将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谋取利润,未经业主同意或通过关系将利润微薄的工程转包给他人,并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自取一定的净利润;至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问题,分包商不予理睬。这种行为必然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造价中获取利润,导致做工粗劣、质量低劣。
<3.2联营企业的私营分包
这些分包企业大多隶属于其他大型建筑企业。当他们加入时,他们已经支付了一部分加入的费用。他们拿到工程后,由于施工能力不达标,就转手给别人了。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隐蔽。
3.3未按规定履行分包、分包手续
部分施工企业因与当地群众矛盾尖锐,不能在短时间内协调解决,或施工条件突然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决定将施工合同中必须分包或允许分包的工程分包给他人,但不按约定报业主审批,不办理有关分包或分包手续,更不报建设管理部门记录在案。
3.4一些施工企业将该项目作为直接分包的私有土地
一些施工企业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将主体和重点工程私自分包给他人牟利。在项目招标中,中标企业的招标文件中已经说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项目的主体和重点工作不是转包或者非法转包,而是中标企业私自转包给他人,不管分包给谁,资质如何,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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